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
实 施 细 则
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1】6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1.凡取得教师资格、现在我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2.本细则所称校外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教研部门、仪电装备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少年宫(活动中心)、素质教育基地等。
3.职业学校的基础文化课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第二条 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2.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其学分。
第三条 学分登记与管理方式
1.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信息化管理统一采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系统”,系统登录步骤如下:打开“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www.hnteacher.net)”网页,点击“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链接,进入专页,使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继教中心)派发的账号、密码进入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省继教中心根据各市州、县市区教师数量及具体情况,派发账号。
2.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文本登记统一使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省继教中心设计证书电子模版(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专页“下载专区”下载)和制作文本样本(见附件1)下发,各市州教育局按照证书模版统一印制并打印内页相关内容,由县市区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省直学校教师的《登记证书》由省继教中心印制并颁发。
3.各登记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省继教中心提供的导入表格(见附件2)将登记管理对象相关信息批量导入、上传,也可以逐个上传信息。
第四条 学分登记证书号码编排
1.证书号码由“湘”字和13位数字组成,其排列为:“湘”+市州及省直号码2位+县市区号码2位+学段号码1位+类别号码1位+学科号码2位+学员号码5位。
2.市州及省直号码、县市区号码见附件3,学员号码由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3.号码编排办法中“学段号码”和“学科号码”按以下新的编号规则执行,《试行办法》附件中相关编码不再使用。
学段号码:幼儿教育1 小学2 初中3 高中4 校外教育机构5
学科号码:
幼儿教师01 保育员02
小学品德与生活(社会)03 小学语文04 小学数学05 小学自然06 小学体育07 小学艺术08 小学音乐09 小学美术10 小学劳动11 小学劳动技术12 小学科学13 小学外语14 小学信息技术15 小学舞蹈16 小学综合实践活动17 科技活动18 湖南地方文化常识19 生命与健康常识20 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教育)21 其他22
初中思想品德23 初中语文24 初中数学25 初中外语26 初中社会27 初中自然28 初中科学29 初中物理30 初中化学31 初中生物32 初中历史与社会33 初中历史34 初中地理35 初中体育与健康(体育)36 初中艺术37 初中音乐38 初中美术39 初中劳动40 初中劳动技术41 初中信息技术42 初中综合实践活动43 初中舞蹈44 科技活动45 湖南地方文化常识46 生命与健康常识47 初中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教育)48 其他49
高中语文50 高中数学51 高中外语52 高中思想政治53 高中历史54 高中地理55 高中物理56 高中化学57 高中生物58 高中艺术59 高中音乐60 高中美术61 高中体育与健康62 高中信息技术63 高中通用技术64 高中综合实践活动65 高中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教育)66 其他67
4.中小学校教师的学段、学科的确定以教师主要任教的学段、学科为依据;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学段、学科的确定以教师资格证所登记的内容为依据。
第五条 学分计算办法
1.教师参加与所任教学科或本岗位工作对口或相近的学历提升培训,以就读学校出具的学时证明书为依据计算学时数,每1学时记1学分。
2.教师参加校本研训,经学校依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负责考核和认定学分,每位教师在五年一周期内取得的校本研训学分不超过120学分。
3.新任教师参加适应性培训后,还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岗位培训,其具体学分要求一般按五年内工作年限乘以72学分计算,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酌情作出规定。
4.应聘担任外单位(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按承担任务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学分,每1学时计1学分,学时数以聘任单位出具的证明为据,并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同时留存教学辅导资料备查。一个年度内,多次承担同一内容的教学、辅导工作,不重复计算其学分。
第六条 学分登记程序
1.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按照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原则进行登记。全省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的第一个五年一周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依此类推。
2.年度学分登记:
各县市区登记机构学分登记专干将本地区学分登记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录入,并建立培训学分登记文本档案;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每年底对所属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予以确认;年度学分登记结束后,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系统”将所属中小学教师年度培训学分登记情况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汇总相关情况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周期学分核定与结业核准:
五年一周期期满,对教师逐一核定周期培训学分,核准结业。核定周期学分和核准结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县市区(或主管部门)登记机构逐一审核教师的周期学分,提出可否“结业”的意见,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教育局(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对每位教师五年一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达到规定要求者在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系统”上予以确认,并上传至省继教中心;省继教中心对市州教育局的确认结果进行复核备案。复核合格者,由省继教中心通知市州教育局在其《登记证书》上签署“准予结业”意见,加盖“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专用章”并对外公布。
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专用章”由省继教中心统一刻制,编号下发至各市州,并委托市州教育局负责保管。市州教育局要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确保印章专门用于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
5.省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培训学分登记、审核工作,由省继教中心负责。
6.高校附属学校(省直学校除外)、市州直属学校和市县两级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学分登记及审核工作,分别由市州教育局指定的登记机构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培训学分的运用
各地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应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选培、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以及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经费保障
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向教师收费,也不得向教师收取《登记证书》工本费。有关工作费用,各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在教师培训经费或其它工作经费中列出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培训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1.省继教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部门为项目工作部,联系人及电话:雷志东,0731—84285749,传真:0731—84391695;电子邮箱:hnxfdj@163.com;技术支持电话:0731—84393297;湖南教师学分登记管理QQ群:204696266。
2.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3月1日前将“市州、县市区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机构工
作人员、负责人基本信息备案表”以及“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负责人基本信息备案表”(见《试行办法》附件3、4)报送省继教中心。如有登记和管理人员异动,请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相关信息。
3.各中小学校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指派专人办理本校教师培训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具体事宜与所在地登记机构联系。
4.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教师参培、提高培训实效的重要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省继教中心将每年组织检查评估小组,对各地学分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报评估结果,并上报省教育厅作为年度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2012年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安排
2012年,各地区要完成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和2011、2012年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培训信息录入及审核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见下表:
时 间
| 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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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中旬
| 学分登记管理系统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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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底
| 各地区完成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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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底
| 各地区完成2011年度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培训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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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底
| 各地区基本完成2012年度学分登记管理对象培训信息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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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底2013年1月初
| 全省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年度评估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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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样本)
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导入表格(含教师个人基本信息导入表、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导入表)
3.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证书市州、县市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