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5年)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加快实现浙江教育现代化,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形势
“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关心支持下,我省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县域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山区、海岛等边远地区小规模学校实行班师比核定教职工编制数。在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施绩效工资。设立省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建立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制度,实施农村教师集体宿舍危旧房改造工程。推进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先后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领雁工程”,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行动计划”和“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实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制度,促进教育公平。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为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师资保障。教师队伍规模稳定增长,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持续优化,教师教育理念不断更新,实施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能力明显提高,教师队伍活力逐步增强。
但是,对照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教师队伍建设仍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中小学教师队伍总量仍然不足,师生比明显偏高。部分教师职业素养和学科专业素养还不够高。区域、城乡、学校和学科之间教师资源配置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师资数量不足、质量不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师范教育亟需改革和加强,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急需提高。教师队伍合理流动的机制尚未建立。教师队伍管理还需不断加强。
未来五年,是我省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教师队伍在实现教育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强教、人才强校之路,把教师队伍作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教师专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适应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为总要求,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以优化结构为主线,以加强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各级各类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强化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基本原则:以德为先,提升能力,优化结构,增强活力。
以德为先。始终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教育和鼓励广大教师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抵御各类不良诱惑,乐于奉献,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
提升能力。把提升执教能力贯彻于教师专业化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提高师范生培养层次和质量,提高教师入职门槛,优化教师知识结构,提升教师专业意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教师专业素养和能力不断提高。
优化结构。完善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建立教师流动机制,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缩小区域、城乡和校际之间教师队伍差距,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
增强活力。建立健全教师编制管理机制、准入机制、职称评审机制和工资福利保障机制,积极探索教师合理流动与退出机制,基本形成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教育人事制度,着力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主要目标
——教师队伍总量满足发展需要。努力增加总量,逐步降低生师比,适应推行小班化教学和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需要。发达地区适应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要求,使生师比逐步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教师职业道德素养明显提升。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从教,安于从教,善于从教,乐于从教,赢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普遍满意和尊重。
——教师执教能力普遍提高。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显著增强,专业意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得到普遍提升,执教能力和水平普遍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实施素质教育要求。
——教师队伍结构优化。教师队伍学历层次普遍提高。至2015年,使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不低于80%,小学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不低于70%,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不低于95%,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学位)分别不低于10%和8%。
教师队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趋于合理。至2015年,城乡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均衡发展,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趋于合理。
薄弱地区和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得到显著加强。农村及中小学校音体美、科学、英语、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薄弱学科教师配备,按要求基本配齐,保证各学校新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中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得到大力加强。至2015年,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和实习课指导教师比例达到70%,其中国家、省级示范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技能等级基本达到技师或相当技师级水平;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
教师队伍建设学历和中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指标
学段
| 项目
| 指标
| 2010年
| 2015年
| 学前教育
| 学历
| 专科及以上
| 57.6%
| ≥80%
| 小学
| 学历
| 本科及以上
| 47.1%
| ≥70%
| 初中
| 学历
| 本科及以上
| 83.8%
| ≥95%
| 高中
| 学历
| 研究生(含硕士学位)以上
| 4%
| ≥10%
| 中职
| 学历
| 研究生(含硕士学位)以上
| 3.1%
| ≥8%
| “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和实习课指导教师比例
| 63.9%
| 70%
| 专业课和实习课指导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
| 30.4%
| 60%
|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师德建设
加强师德教育。以爱与责任为核心,多渠道、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师德教育。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学风和学术规范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教师的职业使命感,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和职业观。加强师德宣传,每两年评选150名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建立健全师德培训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师师德集中专题培训制度、新教师岗前师德培训制度和班主任上岗培训制度。严格考核管理,建立学校、家长、学生三位一体的教师职业道德评价体系,每学年末,组织学校集中开展师德评议活动。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关心教师日常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疏导、化解教师遇到的各种困难和矛盾,减轻教师的心理压力,提高教师的职业幸福感。
(二)加强教师培养
科学规划和合理确定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中职教育和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规模、层次结构和专业结构。全面提升教师的培养层次,学前教育教师在专科及以上层次培养,小学教师在本科及以上层次培养,中学(中职)教师要大力加大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培养力度。5年内,重点建设好10个教师培养基地,着力加强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工作。改善教师教育的教学条件,强化教师教育的特色和文化氛围。加强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培养。推进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提升教师应用信息技术开展教学的能力。
(三)加强教师培训
全面建立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和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以5年为一个周期,以优化教师知识结构,提高教师执教能力,促进每一位教师专业发展为重点,对校(园)长和教师进行建立在自主选择基础上的全员培训。建立相对灵活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机制,定期开展职业学校教师技能训练、竞赛和专业培训,完善职业学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将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和教师全面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并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办学资质年审检查内容。组织开展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任务教师、班主任的全员培训。加强师德培训、农村紧缺学科教师培训等专项培训。鼓励在职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加强对校本培训工作的指导,全面实行校本培训项目管理制,建设一批校本培训示范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
加强校(园)长和学科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省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训工程”,5年内选拔400名优秀中青年校(园)长、1000名优秀中青年学科骨干教师,开展省级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训。组织对全省16000名中小学(幼儿园)正职校(园)长、3000名优秀中青年学科骨干教师、500名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和培训者、1000名骨干培训者进行省级集中研修培训。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省级培训工作。根据《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5年内,省内培训20000名、省外培训300名、中外合作培训200名中职学校骨干教师;依托长三角职业教育资源培训1000名中职学校校长和专业负责人;遴选培养30名中职学校优秀校长、100名专业带头人和150名教学名师。
充分发挥名师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资助建设100个特级教师工作室,着力指导学科建设、培养骨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每个工作室至少每期结对帮带5名农村学校、欠发达地区学校、薄弱学校的骨干教师和校长。多形式、多渠道组织1000场名师送教下乡活动。
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积极促进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与县级教科研、电教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努力使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培训基地。实施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至2015年,建设100个教师培训基地,使每个县级教师进修学校都达到合格要求,有二分之一的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达到省级示范性进修学校要求。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优质培训资源建设,不断提高教师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校本培训示范校建设,在全省遴选一批具有较高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校本培训示范校,作为全省校长与教师培训实践基地。加强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建设,实现优质教师教育资源共享。依托相关高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
(四)加强学校管理队伍建设
推进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推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和校长聘任制。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5年,可以连任。实施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行校长职级制,把必须具有2个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作为新任校长资格条件。坚持和完善校长持证上岗制度,至2015年,新任校(园)长普遍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加强学校管理者队伍的培训。省重点组织好高中和中职学校校长上岗培训,以及各级各类学校骨干校长和名校长培训。大力加强学校管理人才尤其是中青年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五)健全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制度
一是健全和完善教师编制管理制度。科学核定教职工编制。根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教育现化化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同培养目标的要求,鼓励各地调整完善教师编制标准和核定办法,增加总量,优化结构,着力解决编制不足和部分地方有编不用、长期聘用代课人员问题。中小学编制标准和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及总量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生生源、学校布局调整,以及逐步实现小班化教学等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并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按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核定教师编制数。编制使用要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乡镇中心幼儿园适当倾斜,增加小班化教学学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师编制。规范编制使用。中小学、幼儿园的编制要合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编制。要着力做好新教师尤其是农村新教师补充工作,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以满足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开设课程的需要。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编外用工人员的规范管理,依法依规用工,依法保障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增加教师总编制的同时,切实减少代课人员,力争至2013年,基本解决1年以上长期代课人员问题。
二是健全和完善教师准入制度。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实施教师资格五年一周期定期注册制度。提高新教师的入职标准。建立完善新教师补充机制。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民办学校须聘用具有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任教。对新补充的农村和薄弱学校教师,积极推行先去优质学校挂职锻炼1年,再回农村和薄弱学校正式上岗的培养模式。对新补充的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积极推行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培养模式。新补充的事业编制的幼儿教师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新补充的中小学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学历水平。中职学校面向非师范类毕业生和社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的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允许其在试用期内(一般不超过1年)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用期满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鼓励从行业、企业中聘请优秀人才担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三是健全和完善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建立统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幼儿园设立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要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注重日常教育教学方法和艺术,引导教师努力追求“轻负高质”;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和教书育人业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与科研的倾向。在研究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制定评审条件等政策时,坚持向长期在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任教教师倾斜。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城镇教师。对出色完成支教工作、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晋升。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务时,应具备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四是健全和完善教师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全面实施绩效工资,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和完善教师绩效工资调整与公务员津补贴水平调整的联动机制,同幅度提高教师的绩效工资标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建立以师德为核心、绩效贡献和专业发展水平为导向的教师评价机制,积极引导教师树立高尚师德,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形成鼓励教师专心教学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对长期从事特殊教育、班主任、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制度,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依法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体系,民办学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
五是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与激励制度。学校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专业发展培训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奖惩和聘用(聘任)的重要依据。要研究制定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考核与激励机制。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不断激发教师的育人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推进改革开放
(一)改革教师培养模式
改革师范生招生方式。建立多元化的评价选拔体系。在继续坚持统一考试招生的同时,积极探索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和统一高考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等选拔方式,努力选拔具有教师潜质的新生,提高生源质量。改革师范生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实施“卓越教师”培养工程,强化师范生实践教学,提高培养质量,努力使每一个师范毕业生成为合格教师。改革师范教育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立和完善“通识教育、专业教育、教师教育”有机结合的师范教育课程体系。师范教育课程体系中均应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师范生实践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见习、研习和实习一体化”的师范生实践教学体系与规范,把互为衔接的专题见习、课题研习和教育实习,循序渐进地贯穿于专业学习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师范生教学基本功培养。开展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改革试点工作,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各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等需要。扩大中职师资培养渠道,开展本科高师院校与示范性高职院校联合培养师资试点工作,探索选拔优秀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定向培养职教师资工作。积极开展幼儿园教师本科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高中起点3年制和初中起点5年一贯制的幼儿园教师专科培养模式。建立一批省级示范性教师教育实习基地,引领各级各类师范生实习工作。
积极促进师范院校与中小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高校要加强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及时跟踪和把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向,引领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积极选派相关教师到实习学校挂职锻炼、兼课和进行合作研究,与实习学校构建新型的合作双赢的伙伴关系;对新录用的没有中小学工作经历的从事教师教育的青年教师,应有计划地安排去中小学锻炼。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积极承担在校师范生的教学实习任务,共同推进师范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高质量师范生。
积极促进师范院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国内一流师范大学的交流与合作。以人才培养和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为主要载体,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师教育交流与合作平台。积极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学习,拓宽国际视野,增强竞争意识。
(二)改革教师培训模式
改革教师培训组织方式和培训模式。把培训选择权交给教师,充分调动教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学校应制定教师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教师应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改革教师培训方式,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
改革教师培训管理制度。鼓励教师培训机构有序竞争。完善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及定期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加强对培训学时管理,将教师完成培训学时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再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改革教师培训考核办法。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培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积极促进教师培训工作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实施“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海外研修培训计划”,有计划地选派一批校长和学科带头人赴国外培训。充分利用长三角等教育合作平台,加强与先进省市的交流与合作,共享优质培训资源。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国内外教师培训基地。
(三)改革教师管理制度
加大教师调配的统筹力度。以实行教师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积极探索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县聘校用”的教师聘任与管理制度,促进教师逐步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促进教师在县域范围内合理流动。
(四)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机制
加大教师流动的力度。义务教育学校新任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城区学校新任校长应有农村或薄弱学校工作的经历。在评选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和评定高级职称时,被评选人应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任职经历(不包括支教经历)。各地应因地制宜制订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实施办法,鼓励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流动。探索和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教师相互有序流动机制。
完善“名校集团化”、“城乡学校共同体”、乡(镇)中心学校带村校等组织方式,建立健全强校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定期选派骨干教师制度,扩大优质师资资源的覆盖面。完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定期支教制度。
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在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中的作用。中小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必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学校必须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高级职称教师比例应实行均衡配置。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要根据本规划,针对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当地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校(园)长的重要任务。学校必须将学生发展和教师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提高教师队伍建设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
努力增加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各地应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各中小学校应按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并实行培训经费公告制度。教师在县域内自主选择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60学时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用应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建立骨干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促进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
(三)加强教师合法权益保障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完善教师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满腔热情关心教师,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继续加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用房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应多形式帮助教师解决住房困难,努力改善教师的居住条件。
学校要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重大事项公告公示制度,积极推行校务公开。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考核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并实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省教育厅将各地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列入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考核指标,列入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学校要建立教师发展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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