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公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公章刻制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公章。
第五条 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学校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 公章管理
第六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公章由学院办公室专人掌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七条 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院办公室,公章未经存放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八条 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院利益。
第九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启用新公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公章,应将原印章缴回学院办公室,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 公章使用
第十一条 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十二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各种公文、公函、重要申请必须填写《发文稿纸》,各类证明材料则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明示并注明备案科室。
第十三条 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方可盖章。各部门的一般性合同,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学院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五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院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到学院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六条 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办公室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十七条 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